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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金流量税取代企业所得税后不应降低税率水平

  224日,美智库布鲁金斯学会(Brookings)发文称,国会众议院共和党人提出的税改方案提议用基于最终消费地的现金流量税(destination-based cash flow tax, DBCFT)取代企业所得税,并将相关税率在当前35%企业所得税税税率的基础上减少,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流量税税率降为20%,独资和合伙制等其他类型企业降为25%。文章认为,现金流量税将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产生的众多问题,但不应降低税率。 

  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经济不利:第一,其禁止企业将全部投资成本从税基中扣除,阻碍了资本投资,进而妨碍生产率提高和工资增长;第二,其允许扣除利息开支却禁止扣除分红开支,鼓励企业大举借债而非保障股东权益;第三,企业的海外收入在转回美国前不必缴税,因此该制度鼓励企业将生产、收入和总部移至海外。据OECD分析,企业所得税比工资税和消费税等对经济增长的危害更大。 

  文章指出,尽管降低税率能缓解上述问题,但现金流量税已足以避免上述问题,降低税率是多此一举。 

  现金流量税征税对象是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但不包括员工报酬和新投资等生产净成本。因此,现金流量税不会阻碍美国资本投资、生产或工资增长。另外,现金流量税不会补贴过度借债,也不会鼓励企业将创收性活动、收益或总部向海外转移。 

  文章指出,将现金流量税税率维持在35%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若降低税率至25%或更低,则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和企业税税率差距过大,易导致纳税人将工资标为商业收入以避税;第二,降低税率会给已有投资带来巨额的意外收益,不利于公平和效率;第三,最重要的是维持税率更有利于财政可持续,有助于解决长期预算不足的问题。众议院共和党人的企业税税改方案将导致未来10年内流失近900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整个方案带来的损失更高达2-3万亿美元,现金流量税将缓解财政压力。 

  支持降低税率的意见认为,35%的利率将增加实施边境调节税的难度。但文章认为,现金流量税的实行需要辅以针对进口商的过渡性帮扶政策,维持35%的税率无非将略微延长该过渡政策的实施时间而已。 

  来源:Brookings 摘译:财政部国经中心(谢凯迪、董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