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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中国财政(11月6日—11月12日)

  11月6日—11月12日,中国财政要情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刘昆:健全现代预算制度。 

  一、 政策发布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11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一是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1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二是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有利于践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支持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快发展。三是下一步,将继续根据进展,逐步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二、 数据盘点 

  1.中国10月份CPI同比上涨2.1%。 

  11月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中国10月份CPI同比上涨2.1%。其中,城市上涨2.0%,农村上涨2.5%;食品价格上涨7.0%,非食品价格上涨1.1%;消费品价格上涨3.3%,服务价格上涨0.4%。 

  2.中国10月份PPI同比下降1.3%。 

  11月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中国10月份PPI同比下降1.3%。其中,采掘工业价格下降6.7%,原材料工业价格上涨1.2%,加工工业价格下降3.5%,食品价格上涨4.6%,衣着价格上涨2.5%,一般日用品价格上涨1.6%,耐用消费品价格上涨0.2%。 

  三、 主要活动 

  11月3日,王东伟副部长与2023年二十国集团(G20)主席国印度G20财政副手阿贾伊·塞斯举行视频会谈。双方主要就2023年G20财金渠道重点工作和议程设计,以及印度担任G20主席国期间首次财政和央行副手会议筹备等问题交换意见。 

  四、 地方财政 

  1.云南财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11月9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消息称,云南财政不断规范和约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一是准确界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主体,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二是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等。三是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明确实行动态调整。四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优化预算结构。五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强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六是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履约管理,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七是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2.福建财政:精准滴灌“美丽福建”。 

  11月10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消息称,福建财政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管理作用,加快推进绿色发展。一是建立健全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的投入保障机制,将环保投入水平指标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确保各地环保投入不低于上年水平,有效支持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二是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实行省级与国家级公益林联动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促进上游欠发达地区发展为导向的流域补偿机制。三是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生态环保支出体系,有效提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五、财政时论 

  刘昆:健全现代预算制度。 

  11月4日,刘昆部长撰文《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指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要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补齐管理制度短板,推动预算编制完整科学、预算执行规范高效、预算监督严格有力、管理手段先进完备,构建完善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预算制度。 

  (一)优化税制结构,坚持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划分制度。 

  我国共享税收入占比较高,是应对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客观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特点。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前提下,完善相关税收收入划分。继续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减少经济波动对地方收入的影响,适度消解税基分布不均衡及流动带来地区间利益分享的不合理性,既做大“蛋糕”,又分好“蛋糕”。在保持基本税制稳定前提下,优化税制结构。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强化税制的累进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优化留抵退税制度设计。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快培育地方税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按照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分类设置,厘清边界和功能定位。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增强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合理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更加均衡。专项转移支付以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为目标,资金定向精准使用,强化对地方的引导激励,并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专项转移支付据实安排,不强调数量多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为目标,结合财政状况增加规模,并向中西部财力薄弱地区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国防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等职责的功能区域倾斜,促进财力分布更加均衡。全面提升管理科学性。严格转移支付设立程序,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支持同一战略、同一领域、同一行业的转移支付,加强统筹、协同实施。优化分配方式,完善支出成本差异、财政困难程度评价方法等工具,探索建立区域均衡度评估机制及指标体系,逐步加大常住人口权重。 

  (三)增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健全财政资源统筹机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保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财政相应处于紧平衡状态,必须加强资源统筹,集中财力办大事。强化“四本”预算统筹。全面落实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应当由政府统筹使用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逐步统一预算分配权,减少交叉重复安排。强化增量与存量资源统筹。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存量资金与下年预算安排紧密挂钩。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等全面纳入预算管理,推动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调剂使用。强化财政拨款收入和非财政拨款收入统筹。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将取得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纳入预算管理,在非财政拨款收入可以满足支出需要时,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财政拨款。在强化收入统筹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保障“国之大者”。加大对教育、科技、就业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的保障力度,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四)提升资金效益和政策效能,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加强预算管理重点环节,促进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精准有效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扩大重点绩效评价范围,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推进部门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探索开展政府收入绩效管理。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提升良性循环。推进支出标准化。完善基本支出标准,加快项目支出标准建设,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和标准。健全预算执行管理体系。严格预算控制、核算、决算,完整反映预算资金流向和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情况。优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进一步发挥政府债券金融工具作用。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直达资金范围,保持规模合理适度。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增强地方分配资金自主性。实施资金分类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推动中央和地方财政系统信息贯通,动态反映各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加强财政与行业部门信息互联共享,实现一体化系统在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全面运行。加强预决算公开。进一步扩大范围,细化内容,改进方式,提升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获得性。 

  (五)增强财政可持续能力,筑牢风险防范制度机制。 

  兼顾当前和长远,把财政可持续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坚持高压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化解存量,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债务按统一规则合并监管。加大违法违规举债查处力度,完善问责闭环管理和集中公开机制。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打破政府兜底预期。保持县区财政平稳运行。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足额保障“三保”支出,坚持“三保”支出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强化基层财政运行监测预警,对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机制。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和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防止过高承诺、过度保障。除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下级政府应负担部分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下级配套或变相配套。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强化跨周期、逆周期调节,科学安排赤字、债务规模,将政府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对中长期支出事项、跨年度项目等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与年度预算加强衔接。健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机制,防止形成顺周期调节。 

  (六)强化财经纪律约束,优化财会监督体系。 

  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发挥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健全监督机制。推动出台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形成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各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强化重大财税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加强部门预算闭环监管,对转移支付实施全链条监督,做好对地方政府债务、财政运行、“三保”等方面的持续监控。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严肃查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等案件。提高监督效能。做好财会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实现信息共享、成果共用,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探索运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追责,让财经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